1.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,其 期限均为28天。
2.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,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,由发包方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。 未完成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,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。
3. 发包人要按约定的比例支付过程结算款,支付比例没有约定的,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 将支付比例确定为80%至90%之间。 具体详见附件